银行承兑汇票 打印本文 打印本文  关闭窗口 关闭窗口  
作者:佚名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点击数1812  更新时间:2018-6-22 7:42:25  文章录入:admin  责任编辑:康红艳
 
XX有限公司因遗失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, 票号 XXXXXX, 金额为 100000 元, 出票人XX市政建设有限公司, 收款人XX工程有限公司, 出票日期 2017 年10 月 17 日, 到期日 2018 年 4 月 16 日,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, 本院受理并依法予以公告。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,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。 届时无人申报权利,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,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。 在公示催告期间,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。
XX区人民法院